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第二十五条有效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使用的地名,由市地名办汇编入地名录的,视为依照本条例批准的地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