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第二十一条有效因自然变化消失的地名,由区、县地名办报市地名办注销;因区划调整、城市建设而消失的地名,由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报区、县地名办注销,区、县地名办报市地名办备案。被注销的地名一般不再用作新的同类地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