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第十九条有效门弄号由房屋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向公安派出机构申请。公安派出机构编号后报区、县公安部门审批,其中跨区、县的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的建筑物门弄号,由区、县公安部门报市公安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