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已修改各级财政、物价、教育、人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