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血液管理机构,承担管辖范围内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日常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