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有工作单位的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所在单位的完成献血计划证书用血。有工作单位的适龄健康公民未献血的,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并交纳用血互助金。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其职工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交纳用血互助金。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