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禁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禁止雇佣他人冒名献血。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完成献血计划证书或者无偿献血证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