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献血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禁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禁止雇佣他人冒名献血。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完成献血计划证书或者无偿献血证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