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献血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采供血机构应当向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