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