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

(一)舞厅、卡拉OK厅(包房)、游戏(艺)机房、台球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

(二)电影院、剧场、音像制品放映场所;

(三)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

(四)咖啡馆、茶座、经营酒类的餐饮场所;

(五)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营业性射击场;

(六)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