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