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被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的,其开办单位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