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从业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单位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或者务工证明,境外人员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