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许可和审核第十三条已修改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接受原发证公安部门的年度审核。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