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七条已废止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田区、园地区、林业用地区、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其他用地区等,并明确各分区的土地用途。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