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期限、范围和任务;

(二)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三)土地利用分区;

(四)各类土地利用指标;

(五)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六)实施规划的措施;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