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在耕地上发展林果业、养殖业,导致粮食种植条件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