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