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巡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标准多占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