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