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的,供地方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