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十九条已废止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三)取得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四)已落实补充耕地的措施。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