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造地改田专项资金,专款用于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复垦和改造。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由下列项目构成,其中第(四)项、第(五)项费用为部分纳入:(一)耕地开垦费;(二)土地闲置费;(三)土地复垦费;(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五)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六)其他用于造地改田的资金。前款规定的各类规费标准及其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