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抛荒耕地。已经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日期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后停止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或者弃耕抛荒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