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十四条已废止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占用耕地的单位将被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