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条已废止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