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Chapter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Article 10Repealed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