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