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