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办理设立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