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五章 政府服务和监管第四十二条已废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诚信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并通过养老机构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养老机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整改指导。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