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姑息纵容违法建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