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对阻挠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