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

(一)兰州市第三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区;

(二)黄河兰州市区段及其两岸地区;

(三)主要的城乡结合部;

(四)南北两山面城部分;

(五)城市主要出入口;

(六)重点绿地和公园;

(七)广场、干道及主要道路交叉口。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