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一)兰州市第三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区;(二)黄河兰州市区段及其两岸地区;(三)主要的城乡结合部;(四)南北两山面城部分;(五)城市主要出入口;(六)重点绿地和公园;(七)广场、干道及主要道路交叉口。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