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规划要求第十二条已废止沿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公园周围应修建通透性围墙。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0.5米,高度不超过1.8米,退出部分应进行绿化。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