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建立公共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和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立校车安全保障制度,保障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