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州、县(市)人民政府采取以下优惠政策和措施,稳定教师队伍,鼓励教师安心工作:(一)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二)中、小学教师每年按有关规定报销探亲往返交通费;(三)定期组织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及疗养。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