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州、县(市)人民政府采取以下优惠政策和措施,稳定教师队伍,鼓励教师安心工作:

(一)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二)中、小学教师每年按有关规定报销探亲往返交通费;

(三)定期组织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及疗养。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