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约定。但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