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高新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高新区内的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和垃圾、污水、噪声以及其他危害环境的因素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