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进行统一规划。

高新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及招投标等建设工程管理事项均由高新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高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