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资助、捐赠。捐赠的资金和物品应当专门用于爱国卫生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