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及时发布公共卫生信息,提高社会总体卫生水平,使社会总体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