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及时发布公共卫生信息,提高社会总体卫生水平,使社会总体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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