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