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有关爱国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相应规定的,由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罚;行政执法机关不处罚的,市、区、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督促该机关处罚;对拒不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提请本级政府或者该机关的上级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