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有效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由卫生、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教育、交通、工商行政等成员单位组成,实行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发展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