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禁止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下列农药及其混合配剂:

(一)甲胺磷、甲拌磷、克百威、氧化乐果、甲基1605;

(二)依法禁用的其他农药。

本市范围内禁止经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农药及依法禁止经营的其他农药及其混合配剂。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