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药经营及蔬菜生产环节的农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蔬菜用地的农药残留程度进行监测,对蔬菜生产者使用农业投入品、产地标识、包装及建立生产记录档案等进行指导和监管,并应当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蔬菜进行农药残留监督抽查。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蔬菜流通环节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活动中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
卫生、环保、贸易、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