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蔬菜农药残留,是指在使用化学农药后,残存在蔬菜中的微量农药(包括农药原体及其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

蔬菜农药残留的监测,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