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蔬菜生产企业、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规模化蔬菜种植大户应当建立蔬菜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蔬菜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的日期。

蔬菜生产记录档案应当保存两年。禁止伪造蔬菜生产记录档案。

鼓励其他蔬菜生产者建立蔬菜生产记录档案。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