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后,按照原协议约定的拆迁过渡期限届满而仍未得到安置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的标准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5月8日